
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肖某驾驶湘JN9773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非法营运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12月8日,肖某驾驶湘JN9773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十条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三条“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以及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二款第(四)项的规定。
鉴于肖某身患多种疾病,劳动能力缺失,因治病欠下贷款好几万元,妻子也没有工作,还要供小孩读书,家庭经济比较困难,请求减轻处罚。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肖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2年12月16日对肖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刘某驾驶湘JHL931小型普通轿车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12月14日,刘某驾驶湘JHL931小型普通轿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规定,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活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予以警告,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(二)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的,对当事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”。
鉴于刘某系初次查获,且能积极配合调查,对其给予从轻处罚。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刘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并于2022年12月15日对刘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一审 周海燕
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
三审 张智峰
责编:周海燕
来源:汉寿县交通运输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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